三少年涉嫌杀害同学,令人发指!背后是留守儿童之殇!

惩前毖后,自然是立法初衷。更需要探讨的是,未来该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主笔|姜浩峰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被害案,令人震惊。而后所见犯罪分子暴行之恶劣,令人发指。

本刊微信号3月15日也对这一案件做了报道。

3月16日,有报道称,犯罪嫌疑人——三少年已被刑拘。但更有法律专家直言,判处他们死刑是不可能的。

在此不得不说,许多朋友对此感觉心中意难平!

但见不少报道此事的平台,有人跟帖,欲死刑之而后快!

我的感觉,惩前毖后,自然是立法初衷。更需要探讨的是,未来该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01

如何量刑?

个人感觉,对杀害王子耀同学的罪犯,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这没什么可说的。

毕竟,从被发现的王子耀遗体看,他临死前遭受了残忍的私刑。具体说,被铁铲狠劈面部,且“刀刀致命”。

不知道铁铲比砍刀如何的朋友,可以去自行搜索、了解一下。这一生产工具在战时、械斗等场合都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不知道是否王子耀生性有懦弱之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为何不以命相搏斗求得生机,为何不事前通过手机报警——他是随身携带手机的。从相关报道看,三个犯罪嫌疑人,身高体重都不如他。但凡王子耀有血性,不给这几个小厮暴徒以可趁之机,何以丧命!

但这事怪不得王同学,他毕竟是个孩子。

三小厮之所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案发被捕,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王同学父亲补办了儿子的电话卡。从中查询到转款记录。从中可见,小厮拿走了王同学账号中仅有的不到两百元人民币。

图财害命,真暴徒所为!

那么,这三个小厮是否在涉嫌故意杀人的也涉嫌抢劫呢?与故意杀人一样,抢劫也是重罪!

媒体更报道,在警方调查之际,嫌疑人家属以“怕吓着孩子”作为托词,抗拒警方调查。是在村支书的苦劝下,不得不开门应付警方。

那笔者不禁要问,三小厮犯事之后回家,是否告知家属自己杀了同学,或者目睹杀了同学?如果在警方到来之前或者到来之际,家属已经得知自家孩子涉嫌杀人,怎可以抗拒警方调查?这是否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据报道,三小厮案发后面不改色,照样去上学。

而当他们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罪行,警方将之控制起来以后,三家犯罪嫌疑人家属竟然关了家门,按照媒体报道,“人去楼空”,出门避风头去也。

那么,王同学家属接下来找谁去谈民事赔偿问题?

这笔血债,哪怕犯罪分子未成年不能依法偿命,也还有经济上算得清也必须要算清的账,需要杀人犯的监护人赔偿的!怎能一逃了之?

难怪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称,应该同罪刑期惩罚未成年犯罪分子父母!

不过,仅以此案而论,肯定不可能这么判。毕竟,李玫瑾这提议是否涉及连坐等姑且不论,起码哪怕立法也会在此案发以后。法,毕竟不溯及既往。这是立法的逻辑问题。

就此案,说此案,个人认为,该查一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涉嫌包庇纵容,甚至此前是否曾教唆家中子弟抢劫、谋害他人财物、性命。

否则,三少年涉嫌杀害同学,令人发指!背后是留守儿童之殇!很难想象十三四岁的学生仔会如此残忍而没有一丁点人性!

李玫瑾是这么问的:

“他们为何没有一个环节有过犹豫或停止?为何参与的三个人中没有一人出现不忍而劝阻停手?三个家庭六个大人、是如何养了十多年、却养出毫无一丁点儿人性的儿子?他们几乎没有安装任何‘制动装置’却已经放入社会之中?这有多么的可怕?”

02

我认为,李玫瑾问得很有道理。但再往深了想,这事真只是“三个家庭六个大人”的事吗?

显然,是,又不全是!

据报道,这三个涉嫌杀人的小子,以及被害人王同学,全部都是留守儿童!

换句话说,平时与他们朝夕相处的,都不是父母,而很可能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师长。

当然,以个人判断的话,在家,这些初中生大致是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

至案发伊始,三小厮父母也许还没回到肥乡区的家中。

那么,三小厮的祖父母等人是否有管教失察的责任呢?

这还用说?当然有!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话没跑!哪怕是祖父母辈代劳,也如此。

孩子的父母一旦将子女托付给自己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那祖父母一定有管教之责。

但归根结底,孩子的父母确实是抚养、教育自家子女的第一责任人。

这爹妈当的,确实也令人恨得牙根痒痒。

邯郸三少年涉嫌杀害同学案,也令人想起此前发生过的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案。

也是令人恨得牙根痒痒。可今年1月25日,有媒体采访被害女童的父亲。他告知自己拿到了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

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亦对外表示,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尽管媒体报道称,有律师认为,对于涉案人的矫正方案,可以采取多方听证的方式来确定。但这个案子基本上也就是杀人者接受矫正,而不受刑责,未来回归社会如常,该上学上学,该考学考学。至于是否还会危害社会,则似乎不太能够判断。

而邯郸三少年涉嫌杀害同学案,还是与湖北公安未成年人杀人案不同的。

邯郸少年绝不是在学步!

他们涉案时,已都年满12周岁。依法将可能担负刑责!公安县少年杀人原因在于女童与其妹妹争夺玩具。而邯郸案,涉及三少年,特别是被害人同桌对之长期霸凌,命案当时还涉及抢劫!

更还要细究。

央视采访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苏明月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哪怕是邯郸三少年涉嫌杀人案,只要最高检不核准追诉,则他们很可能和那个12岁杀人的公安县男孩一般处理。

而哪怕他们被最高检核准追诉,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那么,笔者也不禁追问一句,如果他们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到成年以后,是否还转送成人监狱服刑?还是有可能在少年管教所减刑出狱,或者未来在成年监狱获得减刑?

能不能判以“不得减刑、终身服刑”?当然,我国法律目前只有无期徒刑,没有“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之说。

从中不难看出,对于一些罪大恶极,而依法不适用死刑者,是否也该从立法层面给予一定规制?有时候,“死刑立即执行”未必一定最具震慑力!

03

当然,还要看到一点,前文已经述及,此案嫌疑三人、被害人一人,全部都是留守儿童。

这就令人不禁要问,我们该如何面对留守儿童教育的情况!当城里的孩子每每需要应对怎样的课间十分钟、课外补课、家校结合,认为这是一些难以解决的痼疾的时候,乡村是否正面临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短缺的情况?

窃以为是存在这样的情况的。

3月11日,笔者在上海师范大学参加该校教育学院与一些机构共建的“乡村振兴教育人才共建基地”成立仪式暨学术报告会时,听上海市教育学会会长尹后庆称,“抬头展望国家未来的发展,必须特别关注农村学校,给予农村硬件设施和文化重构足够的重视,同时必须关注乡村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这话说得特别在理!如果乡村学校不认真举办,如果乡贤不张,则乡村振兴未免有所不逮!

在城乡差别在我国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抵挡不住的是仍然有乡里人进城务工,却把孩子抛在农村。我们当然要从政策上、具体行动上鼓励进城务工者将孩子带在身边上学。而哪怕还有部分留守儿童在乡村,在祖父母身边,也该到了全力关怀之的时刻了。

这批孩子能够管好、教育好,是国家未来的财富。而如有缺失,要么似王同学一般被害,要么如三小厮一般走入可能是万劫不复的歧途,这真是不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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