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复星医药(02196)宣布,近日有自媒体报道提及,公司未就子公司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进行披露。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今年6月,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定》纠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06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凈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关于报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产事项、2018年子公司原料药生产相关调查事项,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交所网站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影响及后续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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